陕西金士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士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602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士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稳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92261.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士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长延堡支行2701XXXXXX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2261.5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981元,由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