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37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77809840R。
法定代表人张小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668688976N。
法定代表人薛珍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112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和材料;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峥伟
审 判 员 陈 元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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