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506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55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与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已冻结。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 别致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