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
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应付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债务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三、驳回原告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承担案件受理费5612元。本案执行费4277元。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0171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扬 之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海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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