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4188号
原告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本林区友谊东路甲子*号*幢*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0984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丹,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号利君大厦V时代*幢*单元**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868897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