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528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116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银行存款及车辆。经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下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3743.64元及利息、迟延利息,未受偿113743.64元及利息、迟延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5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奕鹏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惠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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