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230号
原告:高三宝,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州区养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开华春,该政府乡长。
被告: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美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欧义姜,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龚荣海,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章义海,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高三宝与被告宣州区养贤乡人民政府、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义姜、龚荣海、章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19年9月23日,原告高三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三宝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高三宝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