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昌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300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06913(4-4)。
法定代表人:孙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滨,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吴昌学,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关于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昌学追偿权纠纷一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昌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吴昌学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昌学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昌学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吴昌学名下车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昌学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吴昌学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吴昌学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5、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其释明执行悬赏保险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表示暂不采取执行悬赏程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