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裴广昌、何培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裴广昌,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培文,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临路。

法定代表人:孙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裴广昌因与被申请人何培文、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终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广昌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5.原审法院枉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何培文提交意见称:1.裴广昌提交的再审证据不属于新证据。2.裴广昌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依据。3.裴广昌申请再审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裴广昌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何培文以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石坝土地整理项目二标段项目部的名义与裴广昌签订了案涉工程的《内部联营协议》,裴广昌应当依照该协议约定内容主张相关权利。裴广昌要求参照何培文与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主张其工程价款,无法律依据。裴广昌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在本案一审诉讼之前已经存在,且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裴广昌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综上,裴广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裴广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红

审判员 章 勇

审判员 张进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赵梅

书记员季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