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阳万融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3851号
原告: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06913。
法定代表人:孙美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万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凤宁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9175223F。
法定代表人:邵解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樊祖洪,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樊蕾,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徐豪,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毛菊芬,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吴昌学,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凤阳万融置业有限公司、樊祖洪、***、樊蕾、徐豪、毛菊芬、吴昌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