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31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蓝田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雷位兵,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蓝田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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