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天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31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蓝田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雷位兵,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蓝田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