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4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萌,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越,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0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与吕萌、被上诉人尚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陕0113民初10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尚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尚佳公司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联西北院144000元工期延误违约金。3、本案一审本诉、反诉及二审诉讼费用均尚佳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中联公司目前不存在向尚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审判决突破合同双方的自主约定,判令中联公司向尚佳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有误。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最终经审计或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确定后28天内除按审计审定价的5%预留工程治疗保修金外,余款一次付清。尚佳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遵守。工程完工并不等于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尚佳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上报完整的竣工计算资料,致使中联公司无法进行工程最终竣工结果,亦无法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工程审计。案涉工程迟迟未能开展审计的责任在尚佳公司,不能因其过错让中联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案涉工程款理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中联公司才应支付。2、一审判决认定的413388.1元欠付工程款未考虑案涉工程应当扣除的款项,此部分款项应当在结算审计中统一进行处理,具体应扣减宽限包括:尚佳公司超领瓷砖材料款11085.3元、主要负责人缺岗违约金57000元、未按图纸施工和未规范施工违约金26000元,合计94085.3元。一审判决认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属于主观臆断,既没有结算审计依据,也没有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于施工过程中关于违约金的合同约定。3、尚佳公司存在严重的工期逾期行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第35.2条约定向中联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144000元。4、尚佳公司在项目施工及一审庭审中存在提供虚假保函、伪造关键证据、私刻中联公司、监理单位公章、伪造主要负责人签字等多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审法院不仅未将相关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反而支持尚佳公司的多项无理主张。
尚佳公司辩称,1、中联公司收到尚佳公司的结算资料后拖延结算审计,阻碍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一审法院按照双方核算费用判决中联公司向尚佳公司支付工程款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的约定,中联公司应在接到尚佳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进行竣工结算审计,但中联公司在收到结算资料后,违反合同约定不进行结算审计,拖延支付工程款。2019年10月23日,案涉工程已向中联公司交付使用,2020年7月29日中联公司与尚佳公司九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费用核对,核对总造价为1327702.39元。2、2020年1月14日,尚佳公司向中联公司递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6.2条的约定,一审判决中联公司应自2020年1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尚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认定事实清楚。3、对于中联公司所提出的各项扣减费用均不存在,不应扣减。施工现场并无剩余地砖,不存在超领不应扣减。尚佳公司从未收到罚款单。尚佳公司项目团队人员一直在现场施工管理。4、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中联公司多次变更及增加工程内容,对于所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量,不存在误工延期之说,理应是增加工程量的顺延,也已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至今。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联公司向尚佳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2029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029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中联公司承担。
中联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尚佳公司向中联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44000元(共72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尚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尚佳公司与中联公司于2019年7月3日签订了一份《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9-JJ-09),该合同约定中联公司将其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与丈八西路西南角的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尚佳公司;承包范围为主楼6层、22层装修施工,二层包间施工(不含钢结构及玻璃幕墙施工),二层、三层、四层局部改造工程。合同工期为60天。合同签订后尚佳公司进行施工,2019年9月23日除合同约定的二层包间外,其他工程中联公司验收完成。2019年11月11日,二层包间也验收合格。尚佳公司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改造期间,同时对中联公司要求的的额外工程进行施工。另查明,2020年7月29日,尚佳公司、中联公司对涉诉工程进行初步核算费用总金额为1327702.39元(不含扣款),中联公司向尚佳公司支付了841020.09元,仍欠420297.3元工程款未支付。再查明,中联公司购买的涉诉工程二层卫生间镜子及洁具价值6419.6元,应由尚佳公司购买。尚佳公司施工期间所用电费为489.6元。
一审法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尚佳公司在完成施工后向中联公司要求支付价款,但仍未能按期支付,现尚佳公司将其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支付剩余420297.3元工程款,诉求合理,予以准许。尚佳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对此在合同中未约定,因此尚佳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予以准许。中联公司辩解结算价款应在最终审计后才能支付尚佳公司,涉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不能因迟迟未审计而作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辩解,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中联公司辩解尚佳公司多领218块瓷砖的价值为11085.3元,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瓷砖在具体铺设过程中有损耗,不能以铺设面积计算瓷砖的使用数量,因此对该辩称不予采纳;中联公司要求扣除尚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和规范施工所处的罚款,因其所提供的工作联系单仅有其公司的盖章,且并未得到尚佳公司的认可签名,而中联公司作为公司,并没有罚款的权利,故该罚款不予认可。中联公司辩解尚佳公司的经理和技术人员仅在考勤表上仅签字一次,应按照每人每天罚款500元,114天计算,每人共计罚款57000元,该考勤表只是考核的一个指标,并不能仅此代表两位员工不在岗,且工程一直顺利进行,不在岗114天与实际不符,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中联公司辩解镜子和洁具的购买问题,该部分本应由尚佳公司提供,而实际购买者为中联公司,故将该部分费用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中联公司辩解的电费问题,协议约定工程期间的电费由尚佳公司支付,尚佳公司对电费亦予以认可,因此该部分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中联公司反诉要求尚佳公司支付工期延误金144000元,根据尚佳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联公司向尚佳公司增加了额外的工程,因此尚佳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期,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原告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1338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1338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反诉原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331元,由中联公司承担(因尚佳公司已预交,由中联公司在向尚佳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反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中联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联公司提交:中联院科技办公楼项目发文本,证明:1、装修过程中,尚佳公司施工质量差,工程粗糙,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进度缓慢且严重滞后,监理公司多次发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正,且每次发送通知仅间隔两三天甚至一天的频率,尚佳公司对监理单位发送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进行了签收确认,但仍不配合执行整改到位,最终导致工期拖延。2、从《监理通知单》的签收日期也可证明,在2019年8月31日本该竣工合格的日期之后,仍有大量工程仍在实际施工和整改,尤其在2019年9月和10月份最为集中。因此可证尚佳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合格,应当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尚佳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需要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工程延期的原因是中联公司多次变更增加工程内容,根据尚佳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以及现场收方单、工程图纸均可以证明,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误的原因就是因为中联公司要求新增工程量。尚佳公司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等情况,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签订的《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2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4日内,支付到审计价的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第33条第(1)项约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应委托审计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的审计/审核。2020年1月13日,尚佳公司向中联公司递交了案涉装修工程的结算资料。
本院认为,中联公司与尚佳公司签订的《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案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2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4日内,支付到审计价的95%。第33条第(1)项约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应委托审计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的审计/审核。2020年1月13日,尚佳公司向中联公司递交了案涉装修工程的结算资料。中联公司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在14天内委托审计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的审计/审核,但中联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义务。中联公司虽称尚佳公司给其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不完整,其一直给尚佳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催报完整的结算资料,但中联公司给尚佳公司的工作联系单并未明确所缺资料的明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尚佳公司送达了工作联系单。故中联公司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中联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委托审计,致使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中联公司不能再以工程未经审计为由抗辩工程款的支付。一审法院判令中联公司向尚佳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13388.1元,并无不当。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一节,尚佳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中联公司递交了案涉装修工程的结算资料,结合案涉施工合同第33条第(1)项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关于中联公司上诉主张的94085.3元扣款一节,理由同一审判决,不再赘述。关于中联公司主张尚佳公司逾期完工应支付违约金144000元一节,尚佳公司提交的12份工作联系单、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单、施工签证现场收方单等证据显示施工过程中中联公司存在多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因此尚佳公司不能按期完工并非因尚佳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中联公司主张尚佳公司逾期完工,该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支持中联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中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82元,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吉利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姬 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