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05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会平,职务不详。
被告:***,男,其余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 二一 年二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心 羽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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