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03执42号
扶风县绛帐镇***富强砖厂、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绛帐镇***富强砖厂与被执行人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2022)陕0403民初94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53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21元、执行费194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完毕全部案款,执行费1941元已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03执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