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9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六路北口梧桐朗座A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惠红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至县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审被告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06号1幢1单元11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周至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周至县第一中学、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周至县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已预交),现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辛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