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24民初337号 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