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恒景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745号 原告:西安恒景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街道水岸东方二期2号楼1单元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D3N24W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0号陈家庄商住楼1号楼10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2424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恒景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恒景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景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恒景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军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