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24247X,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0号陈家庄商住楼1号楼10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至县二曲镇街道办事处镇丰村西二组,住所地周至县镇丰村二组。
主要负责人:***,系该组组长。
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至县二曲镇街道办事处镇丰村西二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24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案件款7025547.7元及利息,诉讼费61313元,鉴定费52200元,执行费63095元。被执行人周至县二曲镇街道办事处镇丰村西二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至县二曲镇街道办事处镇丰村西二组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7202155.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