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昊中商贸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保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昊中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399404663M。
被执行人:榆林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00552165014B。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昊中商贸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昊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我院(2017)陕011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榆林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种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