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494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刘群,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绿园小区2排4号。
法定代表人:贺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
法定代表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