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695号
原告: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1幢12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朝,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