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终3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莺,系***之妻,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显绒,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8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2元(***预交2300元,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2452元),减半收取7376元,由上诉人***负担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622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