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1873号
原告: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邢伏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地址,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乙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