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保1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榆林榆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38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告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在2021年05月17日对被执行人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在交通银行西安XX路支行尾号XXXXX账户进行了580000元数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元;(2):在长安银行西安XX路支行尾号XXXXX账户进行了580000元数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元;(3):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XX路支行尾号XXXXX账户进行了580000元数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元;(4):在光大银行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XX路支行尾号XXXXX账户进行了580000元数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元;(5):在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尾号XXXXX账户进行了580000元数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元。(6):2021年05月21日,委托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榆林榆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进行了数额冻结,并向其送达了(2021)陕0402执保1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1)陕0402民初389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06月4日在送达回证盖章。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190号案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杨养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