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2执44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榆林榆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被告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386503.05元(可在第三人榆林榆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三、被告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2021.91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52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12940元(原告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已经交付),由原告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承担200元,被告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740元。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利息、费用及执行费7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由第三人榆林榆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86503.05元,剩余案件款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案件款100000元。现第三人已将案件款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足额支付到位,10万元案件款也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至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领取。执行费7600元,已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并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西电科大创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2021)陕040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第三条确认给付的执行内容;(2021)陕0402执4440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