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鑫昌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等与被告*小兵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05214-1号
原告**(又名***)。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又名***)。
原告蒋海富。
原告郝广平。
被告*小兵。
被告榆林市鑫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与被告*小兵、榆林市鑫昌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榆林市榆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应付给榆林市鑫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榆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应付给榆林市鑫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的186870元停止支付。
二、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佳
代理审判员成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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