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合阳惠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4民初31号
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与航开路十字东北角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科研大楼102栋八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品会,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合阳惠仁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金水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26T359。
投资人:***,系该院院长。
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惠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5946元;2.依法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应付工程款2016年10月至今的贷款利息;3.依法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惠仁医院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签订了《合阳惠仁医院住院综合楼中心供氧、呼叫系统工程合同书》,双方就工程的施工安装、售后服务、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且约定由原告采购设备材料和施工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其大楼的工程进展顺序和被告要求,从2016年春季至冬季进行施工和安装,但被告至今未付工程款。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以法定代表人更换及内部原因拒绝给付工程款。原告为此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设备材料欠款等至今无法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被告合阳惠仁医院已于2018年7月6日被合阳县市场管理局注销,上述被告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9元,退还给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