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30号
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权元,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