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合阳惠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与航开路十字东北角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科研大楼102栋八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滕生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品会,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阳**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26T359。
投资人:郭天新,该院院长。
上诉人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4民初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4民初31号民事裁定;2、指令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被告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2016年7月21日登记投资人为郭天新的合阳**医院设立,2018年7月6日注销,一审法院应向上诉人释明,判令实际投资人郭天新承担责任。2、郭天新及其母亲罗小菊注销及成立合阳**医院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2016年7月21日登记投资人为郭天新的合阳**医院设立,该医院于2018年7月6日在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而上诉人于2019年元月起诉该医院,故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被告已经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上诉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上诉人认为郭天新和罗小菊注销后又成立合阳**医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上诉人西安航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继锋
审判员雷晓宁
审判员杨军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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