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8民初8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园XX西安(三A期)8幢1**1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3403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原告***诉被告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马 芳
书 记 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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