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三A期)8幢1**120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乾佑镇河西小区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洛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柞水县人民法院有案件,我院特委托柞水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待柞水县人民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我院将参与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1002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