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8执保368号
立案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3年6月27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
依据(2023)陕0528民初3893、3893-2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对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限额500000元进行保全,本案现已冻结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404494.24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28日起计12个月(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对***名下大众牌陕BK50**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3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3)陕0528执保368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