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2民初1193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4元,减半收取6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