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2民初1193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4元,减半收取6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