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保字第00026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西安未央专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锦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第1幢11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大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86900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起诉,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难以执行。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锦通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69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