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39号
原告:陕西锦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锦通电力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锦通电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通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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