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平利县女娲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民初824号
原告: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平利县女娲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传洲,该公司员工。
原告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平利县女娲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768元,减半收取31,384元,由原告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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