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孝国与被执行人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执保40号
申请执行人:杨孝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孝国与被执行人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执行人在120628.48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1)陕0926民初40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4月20日移送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926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