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骏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骏晟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3财保57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陕西骏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骏晟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存款户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骏晟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39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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