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富县建筑工程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28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富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建宏,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县建筑工程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840.17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富县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县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完全部执行款68840.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1元、执行费92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全部案件款领取且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