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8民初819号
原告:***,男。
被告: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富城镇南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尉建宏。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富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2018年7月19日,原告***以其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颖
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