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28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富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建宏,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县建筑工程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509.7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富县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县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完全部执行款68509.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3元、执行费92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全部案件款领取且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