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3496号
原告:陕西鑫隆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胡亚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贺向峰。
原告陕西鑫隆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鑫隆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隆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隆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1元,减半收取计4940.5元,由原告陕西鑫隆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佳 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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