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执898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生效的(2017)陕042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13749.74元(执行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1273052元及维修款110494.842元),从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欠款的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6411元,本案执行费215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款130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23执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娜娜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贾 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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