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775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男,新疆塔城市退休干部,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贺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为179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崔  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喆
书  记 员    刘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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