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5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农民。

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贺向峰。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训 兵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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