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5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农民。
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贺向峰。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训 兵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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