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6380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后,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到期未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