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3执728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857437.4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3316.53元,其中执行费11733.1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72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9月1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