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3执异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记公司对本院的结案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和记公司称,贵某某以(2019)陕0113执7280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执行完毕,以933316.53元执行终结。经异议人核算,抵扣德昌公司应承担的50000元鉴定费之后,本案实际执行金额应为813928.38元,贵某某多执行异议人107654.91元,故请求贵某某对结案通知书的金额进行重新核算、重新下发。
申请执行人德昌公司辩称,同意重新核算《结案通知书》中的执行金额,在重新核算后也同意抵扣德昌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50000元。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标的进行了核算,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抵扣德昌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50000元之后,双方确认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25465.78(其中包含执行费11733.17元),故本院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结案通知书》金额应予调整为825465.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2019)陕0113执7280号《结案通知书》的执行金额为825465.7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杨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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