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7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幸福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园科技路10号1幢2单元21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德昌嘉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任华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汪靖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