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2341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菊平,男,汉族,1959年7月23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90723031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陕西省黄陵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610030018。 申请执行人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菊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9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2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9400元。201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经本院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234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果。
审判长演晴利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刘森虎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栗铭